推荐给好友 上一篇 | 下一篇

超市内部控制制度汇编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3

财务部各岗位人员应知应会标准. 14

原始凭证管理办法. 16

会计基础工作标准. 18

内部稽核制度. 21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24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 27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30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33

仓库管理制度. 36

(….接上期会计基础工作标准)

⑸固定资产:(、)存货类明细帐(账)按帐(账)页上方内容详细填写,如规格、产地、型号、计量单位等。
⑹往来帐(账)和银行借款科目明细帐(账)的二级科目原则上是单位或个人,极为特殊情况的,必须注明。
⑺存货类明细帐(账)余额栏必须有数量、金额、单位,特殊情况下有金额无数量或有数量无金额的情况除外。
4、会计报表及会计资料
4.1、会计报表是根据帐(账)簿记录以及计划和有关资料编制的,以一定的指标体系反映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书面报告。会计报表必须满足上级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需求,其他会计资料必须满足决策经营管理的需要。
4.2、会计报表必须按月、按季、按年编制,报告期与日历起讫期一致。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账)面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手续完备、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4.3、各类会计报表、会计年度工作结束后,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连同已装订成册的当年帐(账)簿和记帐(账)凭证等会计资料,由主办会计收集、检查、列明清册移交给会计档案保管人员保管。
4.4、每月报表编制后及时编写上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填制三项费用支出明细表;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表;主要原辅材料购进数量价格、结存明细表;产品销售数量、价格、明细表;应收应付明细表。
4.5、所有对外、对内报送资料必须字迹清楚、内容真实、报送及时、签章审核手续齐全。
5、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执行。

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账)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账)册簿据上签章。
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账)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账)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第二章  帐(账)务稽核
第十二条  记帐(账)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凭证,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明细帐(账)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帐(账)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凭证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凭证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凭证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八)凭证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帐(账)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帐(账)簿的记载,是否与凭证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是否做到日清月结,每日应记的帐(账),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帐(账)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账)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账)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帐(账)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帐(账)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账)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帐(账)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账)目等,是否完备。  
(六)各种帐(账)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帐(账)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账)簿有无缺号。
(八)旧帐(账)簿内未用空白帐(账)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
(九)各种帐(账)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登记备忘簿,帐(账)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第十四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工作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工作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工作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账)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登记。
(二)现金是否存放保险柜,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内部往来帐(账),是否经常核对,查对帐(账)单是否依序保管。
第十五条  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
(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账)簿上的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三章  总务人事稽核
第十六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
(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三)(二)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七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
(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账)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
(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账)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账)面存量相符。
(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账)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账)簿记载相符。  
第十八条  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账)的财物。  
(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账)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
第十九条  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二十条  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
(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二)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三)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无责任心、且染有不良嗜好者。
(四)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和内部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集团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评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品或劳务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单位实际需要等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择、验收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物品或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般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应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单位应当制定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小额零星采购也应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付款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第二十条  单位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款。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采购与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四)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领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安徽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销售与收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和内部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集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
  (一)销售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二)发货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三)财会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21/212>
查看全部2条评论

最新评论

  • 删除 Guest (2008-4-05 14:03:40, 评分: 1 )

    1
  • 删除 Guest (2008-2-18 08:52:43, 评分: 5 )

    5
 

评分:0

我来说两句

seccode